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宁价房〔2006〕372号、宁财综〔2006〕110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6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配套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提高城市人民生活质量,同意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每平方米105元调整到150元,及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高部分使用分配的原则意见。同时明确不得再另外收取城市自来水管网建设费。具体征收范围与时间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专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