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中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关于法定培训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
1.省财政厅已会同省物价局开展法定培训收费清理工作。清理期间,我省各级各部门的法定培训收费暂按现行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清理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将具体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另行公布。
2.财政部已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仍继续由省级财政、价格部门共同实施,并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从严核定收费标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行为。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