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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29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阅读:3109 次

窗口号:A-112

类 别:行政征收

一、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二、办事主体

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服务中心

三、收费依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7号);

2.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4〕42号);

3.《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4.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四、收费标准

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总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应当补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计费面积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配套费征收办理流程

(一)申报缴费

线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者在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112窗口申报缴费。

线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A-112窗口申报缴费。

(二)配套费测算审核(批) 

1.直接缴费项目:业务管理科测算费用,中心领导审核;

2.减免项目:业务管理科区分性质、测算费用,费用征收中心领导审核,报市建委领导批准。

(三)建设单位缴费

建设单位在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应缴配套费缴入市财政专户。

(四)领取缴费证明

应缴配套费足额到账后,政务中心窗口按规定发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以及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等完费材料。

六、申报缴费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办理配套费减免,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PDF版或纸质版原件)及《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减免/补缴)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根据项目类别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应提供用途为军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军队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项目,应提供军队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费减免自审表》(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院公章)。

4.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应提供市教育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5.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记载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技术经济指标,平面图中应标注相应使用性质。

6.其他有效减免政策材料。

七、法定时限

无。

八、承诺时限

1.直接缴费项目: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告知缴费人补正资料或退件。

2.减免项目: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缴费人补正资料或退件。

九、配套费返退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配套费返退申请(加盖公章),申请内容应包含申请返退的原因、资金退付户名和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配套费返退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及养老机构共同提出申请。

2.已缴费项目配套费完费材料。

3.规划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或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等材料。

4.符合养老机构建设配套费返退条件,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动产权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等证明材料。

5.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返退流程

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费用征收中心初审→市建委审核→市财政局批准→银行退付

十、联系电话

025-68505112

十一、网站地址 www.njcjfz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