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二、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三、实施部门
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
四、征收依据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5号);
(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4〕42号),附件《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序号12;
(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第一条。
五、征收标准
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审核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一览表(原件)。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规划设计要点附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规划许可核准图原件及电子文件。
(五)办理配套费减免,还应根据项目类别审核相关材料:
1、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原件)。
2、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应审核用途为军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军队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3、军队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项目,应审核军队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4、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保障性住房减免工作联系单》(原件)和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应提供市校安办出具的《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缴工作联系单》(原件)、《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计划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和《江苏省中小学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其他有效减免政策材料(原件)。
七、审核标准
(一)建设单位申报的缴费材料完整和真实。
(二)征收或减免政策定性准确。
(三)征收或减免面积核算准确。涉及减免项目,要逐项核对市房改办、市校安办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必要时运用CAD软件核算减免面积。
八、审核时限
无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为:
(一)直接缴费项目: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绿色通道为6个工作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缴费人补正资料或退件。
(二)减免项目: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绿色通道为8个工作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缴费人或退件。
九、审核流程
(一)申报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A2大厅209窗口申报缴费,提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材料。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逐项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出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附件1)。
(三)取件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半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扫描成电子件,上传配套费征收系统;处办公室交通员及时到政务中心窗口取回受理材料原件。
(四)审核(批)
1、直接缴费项目:工作人员先行根据规划许可数据或电子扫描件测算应缴费用,由收费处领导审定;受理材料原件取回后进行核对、清点、归档。
2、减免项目:根据受理材料原件测算应缴和应减免费用,收费处领导审核后报市建委主要领导审批。
(五)通知缴费
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附件2),电话或短信通知建设单位领单缴费。
(六)建设单位缴费
建设单位在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后30日内,将应缴配套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七)发放缴费证明
应缴配套费足额到帐后,处财务人员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3)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联系单(附件4),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安排交通员及时送至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及时电话或短信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缴费证明。
(八)流程图
十、审核咨询
窗口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A2大厅209窗口。
咨询电话:025-68505209。
十一、表单及文书
(一)受理类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类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
(三)单据与凭证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