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它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