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5号)第九条规定,以下项目可免征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五)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
(六)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