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提交的缴费材料应当满足准确核算建设项目配套费的需要,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一览表(原件)。
2、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3、规划许可核准图电子文件。
4、在市政务中心申报缴费的项目需提供发改委项目编号。
(二)申请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应当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1、规划许可核准图纸质件(原件)。
2、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原件)。
3、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需提供:①军队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用途为军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需提供:①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或原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的离退休干部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5、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需提供:市房改办工作联系函(原件)。
6、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需提供:①市中小学校安工程免缴工作联系单(原件),②市中小学校安计划通知(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7、其它有效配套费减免政策材料(原件)。
(三)办理补缴的项目,应当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关于项目补缴的情况说明,附原缴费相关材料。
2、经规划部门同意变更行政许可需补缴的项目,需提交规划变更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备查)。规划部门没有重新核发“信息一览表”的项目,变更决定书应当注明面积变更情况。
3、经城管部门处罚后需补缴的项目,需提交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4、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定需补缴的项目,需提供相应工作联系函。
5、保障房项目中经营性用房补缴,需提交南京市房改办补缴联系单及建设单位申报经营性用房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