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在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后,未在30日内完成缴费的,征收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催缴。
(二)对于有逾期未缴项目的建设单位,其新申报缴费项目的缴款通知书“特别提醒”栏注明逾期未缴项目的受理编号。征收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缴款通知书的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缴纳新申报项目配套费的同时,按规定缴清逾期未缴配套费。
(三)按规定先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逾期未缴配套费的,征收机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