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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9   作者:hua025  来源:本站  阅读:15590 次


窗口号:A-112

类 别:行政征收

一、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二、办事主体

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服务中心

三、收费依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5号);

2.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4〕42号);

3.《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4.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四、收费标准

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缴费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113窗口申报缴费,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配套费测算审核(批) 

1.直接缴费项目:业务管理科测算费用,中心领导审核;

2.减免项目:业务管理科区分性质、测算费用,中心领导审核,报市建委领导批准。

(三)建设单位缴费

建设单位在收到政务中心办结通知后,将应缴配套费缴入市财政专户。

(四)领取缴费证明

应缴配套费足额到账后,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六、申报缴费应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一览表(原件)。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规划许可核准图电子文件。

办理配套费减免,还应根据项目类别提交相应材料:

1.规划许可核准图纸质件(原件)。

2.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或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原件)。

3.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应提供用途为军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军队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军队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项目,应提供军队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发改部门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提供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应提供市教育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其他有效减免政策材料。

七、法定时限

无。

八、承诺时限

1.直接缴费项目: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缴费人补正资料或退件。

2.减免项目: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缴费人补正资料或退件。

九、联系电话

025-68505112

十、网站地址 www.njcjfz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