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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疫情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2/17 16:58:5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阅读:4412 次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应对疫情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建审批字〔2020〕70号),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向征收机构提交制式缴费承诺书后可延期至疫情防控解除后的3个月内缴清。现就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征政策适用于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按规定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施工许可,以及按规定不办施工许可但需要在疫情防控期间缴费的项目(均含新申报缴费和已申报未缴费的项目),不包括个人建房和已建成补办手续的项目。

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企业向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服务中心提交《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公章需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一览表》中建设单位名称一致。

(二)新申报缴费项目,缴费承诺书在申报缴费时一并提交;已申报未缴费的项目,缴费承诺书需另行提交。制式缴费承诺书可在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njcjfzs.cn/)。

(三)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缴费以及提交缴费承诺书的方式,按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政务服务工作的通告》有关规定办理。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请将纸质材料邮寄至: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112窗口。咨询电话:68505112、83753495。

三、注意事项

1、对于虚假承诺、不履行缴费承诺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列入信用管理失信名单,提请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缴。

2、缓征政策终止日期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终止日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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