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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节录)-宁政发〔2011〕189号

发布时间:2015/3/13 17:30:0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阅读:5077 次

(八)税费优惠。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宿舍类公租房水、电、气等配套建设运营费用,按照住宅类标准缴纳。